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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1-23 17:34:00
海南省教育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1月22日

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积极提高办园质量,提供更多有质量保障且收费合理的学前教育学位,扩大我省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对象与原则

  (一)认定对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市县三级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按照协议价收取保教费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凡符合区域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认定原则。

  1.依法办园原则。被认定的民办幼儿园必须依法办园,坚持依据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有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发展的正确办园方向,幼儿园应做到办园资质合格、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收费和经费使用合规。凡存在违法办园行为、小学化教育倾向严重、年检不合格者或年检暂缓通过限期整改后复检不合格者的,一律不得申报。

  2.安全性原则。被认定的民办幼儿园办园场地独立设置,且周边无污染(含空气、水源、噪音污染)、园舍坚固、配备设施无隐患且能基本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求。凡近两年内发生过较为严重安全事故或者办园环境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得申报。

  3.自愿参与原则。幼儿园依据自身发展需求自愿申报,申报被批准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协议服务期限为3年。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及其他方面的依法监管。

  4.定价普惠原则。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8倍以内。其他市县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1.5倍以内。没有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的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的协议价标准可在政府相关部门和申请认定加入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提高幅度可综合办学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教育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确定。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程序

  (一)自愿申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备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认定的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请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收费备案表、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函告书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校车使用许可(有校车的幼儿园提供)等。

  3.上一年度幼儿园年检合格的材料。

  4.幼儿园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表。

  5.幼儿园工作人员登记表。

  6.在职教师资格证、从业人员上岗证及员工健康证。

  7.教职工购买社保凭证。

  8.幼儿园上学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幼儿园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9.幼儿园独立账户证明、保教费收费凭证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组织评审。

  认定工作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条件的予以初步认定。

  (三)公示认定。

  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予以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至7月。

  (四)签订协议。

  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其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授予“**市(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要求其悬挂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

  (五)上报备案。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9月15日前将评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

  (一)利用财政资金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按照1200元/年·生的补助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以实际在园幼儿数进行统计,2020年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2021年起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省教育厅依据各市县教育局上报的认定结果,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奖补资金安排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奖补资金预算下达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各市县可根据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情况,采取适宜的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低的市县可在省定标准基础上,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标准分类分档给予提高,所需经费由市县自行承担。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各类幼儿园培训项目,与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享受同等的培训政策。

  (三)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水平与保教质量。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幼儿资助政策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

  (五)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其他扶持。鼓励各市县在上述奖补的基础上,通过建设补助、设备补助、规范办园奖励、教师培训补助、教师工资补助等形式,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断提高办园水平、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财务规范管理。

  各市县要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务管理办法,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经费纳入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确保幼儿园不因财政资助而减少应有的办园投入。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在优先保证保教和玩教设备都达标的前提下,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园舍维修改造、租金支付,保障教职工“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支持教师培训等。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财务审计与公开。

  普惠性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每学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三)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学前教育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单、财务审计结果、幼儿园保教发展质量评估等要在市县教育信息网等媒体上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3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园址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在协议中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含2017年9月1日前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幼儿园在过渡期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前一年向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年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资格。

  (五)有关要求。

  各市县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的建设,及时准确录入和更新相关数据;相关数据将作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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