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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博士后制度 设立博士后站获30万元人民币资助
2016-07-29 10:50:00
南海网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7月2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王旭)7月28日,南海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改革完善海南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改革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

  《意见》指出海南要建立和完善博士后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学术委员会,设站单位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原则上与单位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人员具体从事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博士后设站单位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海南博士后证书的发放,除国家实施的博士后培养专项计划博士后证书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委)发放外,科研流动站博士后证书由设站单位发放,科研工作站博士后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

  通过改进设站和招收方式,优化设站结构布局,支持和鼓励海南十二大重点产业及海洋产业中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加大对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在规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联合培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工作站向全国博管委申请独立招收培养博士后权限。

  同时《意见》指出要完善博士后招收办法。申请进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并给予每个新设立的博士后站每站30万元人民币资助,博士后科研面上资助每年评选5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万元人民币。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8万元,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并积极探索设立海南博士后创业基金,鼓励海南博士后人员开展创新创业。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内奖励办法,同时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与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以及各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

  对博士后的培养依托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海南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海南产业园区、十二大重点产业及海洋产业科研项目。鼓励海南博士后科研人员参与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鼓励设站单位与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交流协议,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琼从事博士后研究。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

  最后,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管理机制。推进博士后公寓建设,鼓励博士后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采取鼓励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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